各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分支机构:
经江苏省地质学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暨第十一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讯)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地质学会学术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该办法,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质学会
2023年11月21日
江苏省地质学会学术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会的学术交流活动,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支持和鼓励地质科研人员积极开展围绕江苏经济建设和自然资源行业的科研与学术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交流活动主要包括:学会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地质科研人员为了解和掌握学科前沿发展动态,增进学术交流,参加学术会议等活动;由学会(或学会分支机构)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国家、省(部)有关部门或学术组织举办的各类学术会议;根据学会学科专业建设和科研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组织的邀请有关专家所做的以学术交流和科普为内容的学术讲座等。
第三条 学术交流活动实行学会和学会分支机构两个层面。学会主办、承办或协办重要的大型综合性活动;学会分支机构一般主办或承办有关专业的各类学术活动。
第四条 学会主办的学术年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学会各分支机构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学会组织学术活动管理,包括学术年会、学术研讨会、重要研究课题研究等等,按照学会年度计划和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条 根据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对分支机构组织开展的学术活动进行管理。
第七条 学术活动内容和经费的管理,学会组织和学会分支机构组织开展的学术活动内容(项目)原则上应分别列入学会年度计划中,便于财务管理。提倡分支机构依托所在单位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学会将依据年度计划对分支机构的学术活动给予适当的补助,具体管理依照学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学会和学会分支机构组织开展的学术活动,都应该事先精心组织,事后及时发布报道。分支机构应及时将活动报道提交学会秘书处,以扩大学会学术活动的影响力。
第九条 学术活动要紧密围绕江苏经济建设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地质科学和地勘技术创新的领域,努力拓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的深度和广度,取得实效。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试行)解释权归江苏省地质学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