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分支机构:
经江苏省地质学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暨第十一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讯)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地质学会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该办法,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质学会
2023年11月21日
江苏省地质学会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地质学会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学会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教学、科研和生产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地质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设施或场所。主要包括:
(一)资源保护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室外地质科普资源和条件的场所或设施,包括地质灾害整治示范区、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区、矿山复垦复绿文化展示区等;
(二)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面向社会公众普及地质科学知识的设施或场所;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有关大中小学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地质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四)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展示、宣传自然资源、地质资源领域科学技术知识及优秀成果、先进管理理念等为主要内容的科普场所。
第二条 学会科普教育基地由省地质学会组织有关专家负责评审认定,具体认定评审工作由学会秘书处会同科普委承办。
第三条 学会科普教育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一定规模的专门用于地质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的固定场所;
(二)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易于公众理解的图、文、影视等地质科普宣传资料;
(三)有稳定的专职或兼职地质科普工作管理人员、讲解员和志愿者队伍;
(四)有固定的地质科普经费投入,能够保障经常性地质科普活动的开展;
(五)有较完备的地质科普活动制度,能够面向社会经常性的组织开展地质科普宣传活动;
(六)有宣传、展示科普教育基地整体情况和地质科普内容的网站或网页;
(七)有符合国家要求的公共安全设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四条 学会科普教育基地按照类别划分,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源保护类科普教育基地。
1、建有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地质科普展室,展示相关主题科学技术知识及工作成果,展示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2、具备组织野外地质科普活动的基本条件,能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地质科普实践活动;
3、每年参与地质科普活动的人员不少于2000人次。
(二)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
1、具有展示地质科普知识的设施、场所和接待公众参观的能力,地质科普场所、设施每年开放不少于50天;
2、在每年的世界地球日、防灾减灾日、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全国土地日、全国海洋日等期间对外开放,每年接待参与科普活动的人员不少于2000人次。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
1、特色鲜明,创新成果突出,基础设施齐备,具备开展自然资源地质科学技术普及的科技成果条件;
2、具备良好的开放条件,安排设定安全、方便的参观通道、场所和参观路线;
3、建有科普开放日制度,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50天,参观人次不少于2000人次。
(四)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
1、具有固定的馆址。馆内应有相应的科普场所和配套设施。科技场馆展厅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2、室外应有一定的活动场地,如观众集散场地、停车场、卫生间、公共绿地等;
3、常设和临时科普展览均应突出专题特色,展品应以标本、模型为主;
4、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150天,每年参观人次不少于3000人次。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分类条件的科普机构,且地质科普工作业绩突出,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均可自愿申报学会科普教育基地。
第六条 申报学会科普教育基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会科普教育基地申报书,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工作成效,并以附件形式提供科普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包括经费制度),以及开展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文字、图片、音像)等。
(二)学会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申报单位应当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有申报意愿的单位,在申报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报省地质学会秘书处。
第八条 省地质学会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单位可进行实地考察,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省地质学会网站公示。
第九条 学会科普教育基地评审结果经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省地质学会发文认定、公布,并向被认定单位颁发牌匾。
第十条 学会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每2年进行一次,认定有效期为5年,认定期结束后,经综合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可被继续认定为学会科普教育基地。
第十一条 学会科普教育基地应当根据自身特点以及公众和社会需求,广泛开展持续有效的地质科普活动。其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每年的世界地球日、防灾减灾日、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全国土地日、全国海洋日等活动主题,积极举办地质科普活动;
(二)经常性地组织举行地质科普报告、科普讲座以及面向青少年的科普实践活动;
(三)有计划地对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及科普志愿者进行培训,并积极参加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的科普讲解大赛、科普创作培训班等活动;
(四)按照要求报送科普工作年度计划,工作总结,重要科普活动方案和文字、照片、录像,以及接待公众人数等数据。
第十二条 对地质科普工作成绩特别显著的学会科普教育基地,择优推荐申报江苏省科普教育基地和自然资源部科普基地,享受国家和省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学会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有效期内撤销其认定: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的;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不能继续履行地质科普教育基地义务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江苏省地质学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