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的规定,经过审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拟授予下列单位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乙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乙、丙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乙、丙级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详细名单附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拟授予资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7天。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